亚太产地证
  《亚太贸易协定》从2006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可以签发《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的国家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老挝等5个国家。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关税(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降税幅度从5%到100%不等。

亚太产地证样本


Certificate No.
  证书识别代码:亚太证书为B(1位)+年份末二位数(2位)+企业注册号(9位)+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根据题目的要求和说明或者参考文件中给予的说明来填写。如果没有,则不填写。

Goods consigned from
  发货人,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证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在单证系统中,需填写出口商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国别。需要分三行来填写,第一行写英文名称,第二行写英文地址,第三行写国别,中间不允许有空行。

Goods consigned to
  收货人,一般应填《亚太协定》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在特殊情况下,此栏也可填上TOORDER或TOWHOMITMAYCONCERN。
  在单证系统中需填写进口商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国别。需要分三行来填写,第一行写英文名称,第二行写英文地址,第三行写国别,中间不允许有空行。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运输方式和路线,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等)及方式。如果是转运,也应列明,并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根据题目的要求和说明或者参考文件中给予的说明来填写。

For official use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申请单位将此留空。签证当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内容如下:
  1、如属“后发”证书,会在此栏加打“ISSUEDRETROSPECTIVELY”。
  2、如属签发复本“重发证书”,签证当局会在此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CERTIFICATEISINREPLACEMENTOFCERTIFICATEOFORIGINNO……DATED……WHICHISCANCELLED,并加打“DUPLICATE”。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不填写。

Tariff item number
  税则号,注明货物10位H.S.编码。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此栏不得留空,无唛头时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7,8,9,10栏的空白处。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内容一致。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根据题目的要求和说明或者参考文件中给予的说明来填写。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products
  填写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
  在单证系统中填写货物包装数量的英文大写+(包装数量)+包装单位+OF+商品英文名称+商品英文规格。

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这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故应认真审核。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完全原产的,填写“A”;
  2、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填写:a.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a.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最终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并注明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制品的总价值占出口产品FOB价的百分比(例如“B”50%)。c.最不发达成员国原产的产品在适用条件a时百分比不能超过65%,适用条件b时百分比不能低于50%。符合该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字母“D”。
  3、对非完全原产于中国,为履行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b)的条款,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料、部件的价值不超过所加工获得的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加工工序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则此栏应“单一国家原产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4、满足特定产品规则条件的产品,此栏应填“特定产品规则”。
  
在单证系统中,货物都属完全自产,无进口成份,此栏填”A” (注意填写时须加引号)。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N.W.(NETWEIGHT)。
  在单证系统中,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销售单位填。以重量作为销售单位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必须注明“N.W.”(NET WEIGHT)。
  例:
  商品男式T恤衫,以“件”为销售单位,此处应该填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单位 。如:2000PCS;(注意单位的单复数)
  商品原蔗糖,以重量“吨”为销售单位,此处就应该填商品的毛重及单位。如:2625KGS。(小于或等于1公斤的单位填单数KG)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与日期。 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13"不能为“13”。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填写商业发票的编号和商业发票的日期。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生产国的横线上应填上"CHINA"(证书上已印制)。进口国横线上的国名一定要填写正确, 进口国必须是亚太协定成员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 加盖已注册的中英文合璧签证章, 填上申报地点、时间,印章应清晰。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 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一般也不要迟于提单日期,如迟于提单日期,则要申请后发证书。在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上盖章签字时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原产国名称、申报地址和申报时间。更改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重发证申报日期应为当前日期。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填写进口国英文名称和申请产地证的日期。

Certification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注意:签证当局只在证书正本加盖印章。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填写申请产地证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