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产地证
  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十国签发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目前,东盟成员国包括: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为使中国和东盟双方尽快享受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的优惠,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方案,决定从 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相互给予关税优惠,这些产品主要涉及HS税目号第1章至第8章的农产品,其中包括活动物、活植物、肉类及食用杂碎、鱼类、乳品、其他食用动物产、食用蔬菜、食用水果及坚果等。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

东盟产地证样本


Reference No.
  证书识别代码:T+企业产地证注册号(4位)+年份(2位)+证书序号(4位)。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根据题目的要求和说明或者参考文件中给予的说明来填写。如果没有,则不填写。

Goods consigned from
  发货人,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证注册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注册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在单证系统中,需填写出口商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国别。需要分三行来填写,第一行写英文名称,第二行写英文地址,第三行写国别,中间不允许有空行。

Goods consigned to
  收货人,一般应填写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别(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但不要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
  注意:
  1、此栏请勿留空,如不体现具体进口商,应在此栏填写"TO ORDER";
  2、如果体现具体进口商,必须填写进口国的全名。
  在单证系统中需填写进口商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国别。需要分三行来填写,第一行写英文名称,第二行写英文地址,第三行写国别,中间不允许有空行。

For official use
  此栏由给惠国海关填写,出口企业应将此栏留空。

Item number
  项目序号,一般情况下显示为“1”,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可按不同品种或不同发票号等分列“1”、“2”、“3”…。

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志及包装号。此栏不得留空,无唛头时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7,8,9,10栏的空白处。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内容一致。
  在单证系统中,此栏内容应与合同“Shipping Mark”栏一致。

Number and type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products
  填写包装件数和种类、货物描述。1、商品的名称必须具体,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即HS第1章至第8章产品。2、包装种类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包装,如CTN、DRUM、PALLET、CASE等。但裸装及散装商品应注明“IN BULK”。3、包装数量必须在注明英文大写的同时注明相应的阿拉伯数字。4、国外信用证如要求填写合同号、信用证号、提单号等说明内容时,可填写在此栏结束符下方的空白处。5、在正文下方必须加打结束符。
  在单证系统中填写货物包装数量的英文大写+(包装数量)+包装单位+OF+商品英文名称+商品英文规格。

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这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故应认真审核。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对完全原产于中国,不含进口成份的货物,此栏应填“X”;
  2、对非完全原产于中国,但在该国的生产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所列的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被另一成员国用于其最终产品中,只要此最终产品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份累计不低于40%,则此栏应填“东盟国家原产成份累计的百分比”,例如40%;
  3、对非完全原产于中国,为履行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中规则2(b)的条款,在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料、部件的价值不超过所加工获得的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加工工序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则此栏应“单一国家原产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4、满足特定产品规则条件的产品,此栏应填“特定产品规则”。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系统中此栏填"X" (注意填写时须加引号)。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and value(FOB)
  一般应填写毛重,填写净重时应注明“N.W.”或“NET WEIGHT”。以其它计量单位计量的,也可填写其它计量单位。同时填写出口货物的FOB总值(以美元计,且与发票所列FOB值相符)。
  在单证系统中,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销售单位填。以重量作为销售单位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必须注明“N.W.”(NET WEIGHT)。
  例:
  商品男式T恤衫,以“件”为销售单位,此处应该填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单位 。如:2000PCS;(注意单位的单复数)
  商品原蔗糖,以重量“吨”为销售单位,此处就应该填商品的毛重及单位。如:2625KGS。(小于或等于1公斤的单位填单数KG)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与日期。 月份一般用英文缩写JAN.、FEB.等表示,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13”不能为“13”。发票号太长需换行打印,应使用折行符“—”。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填写商业发票的编号和商业发票的日期。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应填出口商申请的地点、日期以及进口国国名。
  注意:
  1、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手签人员必须在此栏中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注册备案的产地证中英文印章。非经授权备案的手签人员本人签字和非经授权备案的印章无效;
  2、此栏申请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也不得同于或者迟于签证日期,但一般不要迟于提单日期。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填写进口国英文名称和申请产地证的日期。

Certification
  此栏填打签证地址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日期、地址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在单证系统中,本栏填写申请产地证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