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箱单
  装箱单是发票的补充单据,它列明了信用证(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国外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货物,通常可以将其有关内容加列在商业发票上,但是在信用证有明确要求时,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约定制作。类似的单据还有:重量单、规格单、尺码单等。其中重量单是用来列明每件货物的毛、净重;规格单是用来列明包装的规格;尺码单用于列明货物每件尺码和总尺码,或用来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
  装箱单名称应按照信用证规定使用。通常用“PACKING LIST”、“PACKING SPECIFICATION”或“DETAILED PACKING LIST”。如果来证要求用“中性包装单”(NEUTRAL PACKING),则包装单名称打“PACKING LIST”,但包装单内不打卖方名称,不能签章。

装箱单样本



出单方(Issuer)
  出单人的名称与地址,应与发票的出单方相同。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此栏应与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一致。

受单方(To)
  受单方的名称与地址,与发票的受单方相同。多数情况下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不填,或填写"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人)。

发票号(Invoice No.)
  与发票号码一致。

日期(Date)
  装箱单缮制日期。应与发票日期一致,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及提单日期。

唛头及件数编号(Marks and Numbers)
  与发票一致,有的注实际唛头。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要求与发票一致。
  货名如有总称,应先注总称,然后逐项列明每一包装件的货名、规格、品种等内容。

外包装件数(PACKAGE)
  填写每种货物的包装件数,最后在合计栏处注外包装总件数。

毛重(G.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毛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毛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毛重。如:2588.36 KGS。

净重(N.W)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净重和此包装件内不同规格、品种、花色货物各自的总净重,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净重。如:760 KGS。

箱外尺寸(Meas.)
  注明每个包装件的体积,最后在合计栏处注总体积。如:1623.548 CBM。

Total
  货物总计,分别填入所有货物累计的总包装数、总毛重、总净重和总体积(包括相应的计量单位)。 注意:一笔合同中可以同时交易同一商品属类的多种商品,如果这些商品的包装单位不同,合计中单位栏应填“packages”,如下图:

  

SAY TOTAL
  以大写文字写明总包装数量,必须与数字表示的包装数量一致。
  例如:FOUR THOUSAND FOUR HUNDRED CARTONS ON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