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证书
  是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主要供进口国海关采取不同的国别政策和国别待遇。在不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要求提供产地证明,以便确定对货物征收的税率。有的国家限制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也要求用产地证来证明货物的来源。
  产地证明书一般由出口地的公证行或工商团体签发,可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至于产地证由谁出具或者出具何种产地证,应按信用证规定来办理。

原产地证书样本



证书编号(Certificate No.)
  此栏不得留空,否则此证书无效。
  在单证中,该编号由系统自动产生。

出口方(Exporter)
  填写出口商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及所属国家(地区)。
  注:如果出口商地址中已包含所属国家名,则无需另外填写国家名称。

收货人(Consignee)
  填写进口商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及所属国家(地区)。
  注:如果进口商地址中已包含所属国家名,则无需另外填写国家名称。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填写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如:From Shanghai to Liverpool on July 1, 2017 By Vessel.(所有货物于2017年7月1日通过海运,从上海港运往利物浦港。)

目的地国(地区)(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
  货物最终运抵目的地的国家、地区或港口,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地港的国家或地区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别。

仅供签证机构使用(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
  为签证机构使用栏,正常情况下,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由签证机构根据需要在此加注。例如:证书更改,证书丢失,重新补发,声明XXX号证书作废等内容。

运输标志(Marks and numbers)
  也称唛头,此栏内容应与合同(Shipping Mark栏)、信用证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如无运输标志,要填"No Mark"或"N/M"。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的包装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与描述。
  (1)包装数量与装箱单里的“外包装件数(PACKAGE)”相同。
  注意:这里的包装数量要填写合同商品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大写并在其后用括号加上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例如:“ONE HUNDRED(100)”。
  (2)包装种类按照资料里的“包装单位/包装种类”填写。例如:商品的包装种类为:“CARTON”。
  (3)货物描述应填写“商品名称(英文)”+“规格型号(英文)”两部分。
  (4)商品的包装数量、种类和货物描述之间用“OF”连接。

海关协调制度编码(H. S. Code)
  商品的H. S.编码,即《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不同类的商品加列的商检顺序号。

量值(Quantity)
  填写计算单价时使用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应与买卖合同或其他单据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如:“1000PCS”。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与日期,要求与商业发票同类显示内容完全一致。
  注:发票号码见商业发票中的"NO.";发票日期见商业发票中的"DATE",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简写或全称表示。
  如:
  2017SDT001
  July 25, 2017
  又如:
  IV0001555
  Feb.03, 2017

SAY TOTAL
  以文字(大写)写出该笔交易货物的包装数量,必须与合同、商业发票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出口方声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此栏为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请单位在签证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对手签人签字与公章进行登记注册。手签人员应是本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或由法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并应保持相对稳定,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印章使用中英文对照章。手签人签字与公章在证书上的位置不得重合。此栏还必须填写申报地点和日期 ,其申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如:SHANGHAI, CHINA 2017-07-25。

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
  所申请的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由授权的签证人在此栏手签姓名并加盖签证机构印章,注明签署地点、日期。注意此栏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1栏),因为如早于发票日期和申报日期则不符合逻辑上的时间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