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制产地证
普惠制产地证又称G.S.P证书、FORM A证书。普惠制产地证明书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货物,按照联合国贸发会议规定的统一格式而填制的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又是给惠国(进口国)给予优惠关税待遇或免税的凭证。凡享受普惠制规定的关税减免者,必须提供普惠制产地证明书。
FORM A要向各地检验机构购买,需用时由出口公司缮打,连同一份申请书和商业发票送商检局,经商检局核对签章后即成为有效单据。一套FORM A中有一份正本、两份副本,副本仅供寄单参考和留存之用,正本是可以议付的单据。
普惠制产地证样本

证书号码(Reference No.)
填写签证当局编号的证书号码。
在单证中,该号码由系统自动产生。
发货人(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Goods consigned from...)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址、国别一致。需注意的是,本栏目的最后一个单词必须是国家名。如为第三方发货,须与提单发货人一致。
如: CHINA NATIONAL LIGHT INDUSTRIAL PRODUCTS IMPORT & EXPORT CORP.
NO. 82 DONGANMENT STREET. BEIJING, CHINA
收货人(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Goods consigned to...)
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名称。
填写时必须注意:
(1)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2)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3)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可以留空或填“To be ordered”。另外,日本、挪威、瑞典的进口商要求签发“临时”证书时,签证当局在此栏加盖“临时(PROVISIONAL)”红色印章。
在单证中,填写进口商的英文名称、英文地址、所属国家
注:如果进口商地址中已包含所属国家名,则无需另外填写国家名称。
运输方式和路线(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栏尽发货人所知,填写运输方式(海运、空运等)、起运港和目的地(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
如: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on July 1, 2017, Thence Transshipped to Rotterdam By Vessel.(所有货物于2017年7月1日通过海运,从上海港运往伦敦港,中途在鹿特丹港口转船。)
供官方使用(For official use)
由进出口检验机构填注。正常情况下,出口公司应将此栏留空。检验机构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填注: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ISSUED RETROSPECTIVELY”(后发)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DUPLICATE”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接受后发证书。如为“复本”,应在本栏注明原发证书的编号和签订日期,然后声明原证书作废,例“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 … DATED … WHICH IS CANCELLED.”并加盖“DUPLICATE”红色印章。
项目编号(Item number)
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1”;如果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1、2、3……”分行列出。
唛头及包装号码(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应注意与买卖合同、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对应合同中的"Shipping Mark"栏)。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N/M”,不得留空。
如唛头内容过多,可填在第7、8、9栏的空白处,或另加附页,只需打上原证号,并由签证机关授权人员手签和加盖签证章。
包装种类和件数、货物描述(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商品的包装数量、包装种类及商品名称与描述。
(1)包装数量与装箱单里的“外包装件数(PACKAGE)”相同。
注意:这里的包装数量要填写合同商品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大写并在其后用括号加上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例如:“ONE HUNDRED(100)”。
(2)包装种类按照“商品基本资料”里的“包装单位/包装种类”填写。例如:商品的包装种类为:“CARTON”。
(3)货物描述应填写“商品基本资料”里的“商品名称(英文)”+“规格型号(英文)”两部分。
(4)商品的包装数量、种类和货物描述之间用“OF”连接。
下面,以商品25002(24K黄金项链)为例,详细解释该栏位的填写方法:
合同签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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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得25002的商品基本资料如下: .png)
首先,计算该笔合同下商品25002的包装数量:
通过合同已知,商品25002的销售数量为990PCS(件);
通过商品基本资料查得,25002的包装单位/包装种类为CARTON(纸箱),且1个包装单位 = 10 个销售单位,也就是说1CARTON(纸箱)装10PCS(件)黄金项链;
用990除以10,可得出,合同中的990件黄金项链需要装99个纸箱,也就是说该笔合同商品的包装数量为99;
其次,根据上述填写说明,需填写包装数量的英文数字大写并在其后用括号加上包装数量的阿拉伯数字,所以这里应填:NINETY NINE (99);
再次,已知25002的包装单位为“CARTON”,所以商品的包装数量加上包装种类为:NINETY NINE (99) CARTONS;
然后,货物描述为“商品名称(英文)”+“规格型号(英文)”,也就是:
24K Gold Pendant Necklace
24K Pure gold, Gold Weight: 9.50g, Length: 40CM, Packaging: 1pc/box, 10boxes/carton
最后,商品的包装数量、种类和货物描述之间用“OF”连接,所以,此例中该栏位最终应填写:NINETY NINE (99) CARTONS OF 24K Gold Pendant Necklace
24K Pure gold, Gold Weight: 9.50g, Length: 40CM, Packaging: 1pc/box, 10boxes/carton
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填写货物原料的成分比例。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国外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故应认真审核。一般规定说明如下:
(1)“P”:完全自产,无进口成份,使用“P”。
(2)“W”:含有进口成份,但符合原产地标准,填“W”。
(3)“F”: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份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都使用“F”。
(4)空白:出口到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不填。
注意:含有进口原料成份的商品,发往瑞士、挪威、芬兰、瑞典、奥地利等欧盟成员国及日本时,都使用“W”,并在字母下方标上产品的CCCN税则号(布鲁塞尔税则);发往加拿大出口的商品,产品含有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使用“F”;发往澳大利亚、新西兰的商品,此栏可以空白;发往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捷克、斯洛伐克时,都填写“Y”,并在字母下面标上百分比(占产品离岸价格的50%以下)。
在单证中,此栏填“P”(注意填写时须加引号)。
毛重或其它数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与合同及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应分别列明毛重数值与计量单位。
注意: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销售单位填,如“只、件、匹、双、台、打”等。以重量作为销售单位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亦可。但必须注明“N.W.”(NET WEIGHT)。
例:
商品男式T恤衫,以“件”为销售单位,此处应该填商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及单位 。如:2000PCS;(注意单位的单复数)
商品原蔗糖,以重量“吨”为销售单位,此处就应该填商品的毛重及单位。如:2625KGS。(小于或等于1公斤的单位填单数KG)
发票号和发票日期(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与日期,要求与商业发票同类显示内容完全一致。
单证中,发票号码见商业发票中的"NO.";发票日期见商业发票中的"DATE",为避免月份、日期的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简写或全称表示,例如"MAY.18,2018"。
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证明(Certification)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
注意: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不签署副本。签发日期不得早于第10栏发票日期和第12栏的申报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手签人的字迹必须清楚,手签与签证章在证面上的位置不得重叠。
进口国别
填写进口国英文名称。
出口商申报(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出口商的申明进口国横线上填写的国名一定要填正确。进口国一般与最终收货人或目的港的国别一致。如果难于确定,以第3栏目的港国别为准。凡货物运往欧盟15国范围内,进口国不明确时,进口国可填E. U.;申请单位的手签人员应在此栏签字,加盖中、英文对照的印章。
注意:填写时必须包括出口港(或者出口国)及符合日期格式的日期,且该日期必须在合同日期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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